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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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联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南通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通祥海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市第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南通联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联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368134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96元,由南通联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9元,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68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南通联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