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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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2340399.1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8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 二、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49600元; 三、被告湖北安捷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利源兴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22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十堰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向原告质押的其在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的股权1000万元享有以质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受偿的权利; 六、被告湖北安捷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利源兴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十堰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89元,由原告十堰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689元,由被告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湖北安捷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利源兴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