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货款844789.16元; 二、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8元,由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