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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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对位周口市工农路南段西侧裕华都市森林的2间门面房(从南向北数第五、六间)的查封执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5)川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涉案两间房屋)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