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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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对位周口市工农路南段西侧裕华都市森林的2间门面房(从南向北数第五、六间)的查封执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5)川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涉案两间房屋)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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