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借款本金59910.8元,并从2016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8.589583‰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的利息至2019年4月28日、从2019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12.8843745‰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至2020年5月3日、从2020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12.8843745‰给付借款本金59941元的利息至2020年6月4日、从2020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12.8843745‰给付借款本金59940.8元的利息至2020年6月13日、从2020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12.8843745‰给付借款本金59910.8元的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已给付的利息款4062.59元履行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