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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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借款罚息27906.2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3106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负担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