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禹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禹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705394.00元的80%即人民币564315.20元及其利息(应自2019年5月7日其至2020年8月18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货款705394.00元的80%即564315.2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货款564315.20元的利息); 二、被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无息给付原告沈阳禹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705394.00元的15%即人民币105809.10元; 三、案涉工程五年质保期即2024年4月15日期满后,如被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没有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的证据,应于2024年4月16日前一次性无息支付原告沈阳禹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留置工程款705394.00元的5%金额(质保金)人民币35269.70元; 四、驳回原告沈阳禹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的其他抗辩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95.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968.00元,由被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6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