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天宝形象标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越秀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越秀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天宝形象标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054387.38元; 二、被告沈阳越秀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天宝形象标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742153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以770538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以91246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5月2日;以105438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天宝形象标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2元,鉴定费47577元,由被告沈阳越秀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