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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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58333.3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日;之后利息以贷款年利率7%为标准,从2019年11月2日起计至2019年11月22日止为102083.33元;以拖欠的本息总和25160416.66元为基数,以罚息年利率10.5%为标准,从2019年11月23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125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342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31.46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172510.54元。 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