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锦恒鑫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喜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宁夏喜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喜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宁夏喜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锦恒鑫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6649.28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锦恒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被告宁夏喜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宁夏喜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负担242元,由原告宁夏锦恒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