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银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的物业费1972.96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银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