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广晟稀有金属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和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株洲高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广东广晟稀有金属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加工协议》于2020年11月29日解除;

被告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晟稀有金属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348615.8元款项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驳回原告广东广晟稀有金属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3273元,由被告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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