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5800.55元、并支付自垫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以15800.5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465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元、公告费750元,合计10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28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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