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绿地集团合肥万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绿地集团合肥万峰置业有限公司就位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与恒山路交口海德公馆第S9幢1层105号商铺签订的编号为20181219FX0014717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3月10日解除; 二、被告绿地集团合肥万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106726元; 三、被告绿地集团合肥万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3201.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080元,由被告绿地集团合肥万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