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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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 句容市春盛电气配套有限公司 句容市华阳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句容市华阳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内利息910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 二、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句容市华阳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句容市春盛电气配套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22元,减半收取94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461元,由被告业强公司、千帆公司、春盛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将案件受理费退还给原告;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共同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461元缴纳至本院,将负担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