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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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市永安消防器材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117481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174817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35元,由原告***负担18332元;由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0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12103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