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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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正义运输有限公司 苏州市宏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419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账号:95×××2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新区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