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省博联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化隆县春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化隆县春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省博联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259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5648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86240元。

被告化隆县春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244元,本院减半收取3122元,由原告青海省博联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77元,被告化隆县春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1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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