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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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西藏芒果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合众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合众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西藏芒果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场租费1087307.69元及协调费741346.16元,合计1828653.85元; 三、被告重庆合众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藏芒果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1828653.85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西藏芒果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340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7810元,由原告西藏芒果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950元,由被告重庆合众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