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沧州市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长宏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39762元。(该赔偿款项请汇入原告代理人陈勇在中国建设银行沧县支行62×××85账户内)

二、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计2,3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业银行北环支行,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缴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缴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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