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金河能源有限公司 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鞍山金河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5.83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678元(原告已交),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加付6678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