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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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比安奇自行车损失48000元; 二、***于上述车辆损失款赔付后十日内将车架号为WBK4110213H的比安奇自行车交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250元(已交纳);由***负担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