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比安奇自行车损失48000元;

二、***于上述车辆损失款赔付后十日内将车架号为WBK4110213H的比安奇自行车交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250元(已交纳);由***负担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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