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 沈阳助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助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999.98元及截止至2020年3月19日利息3571835.95元,并自2020年3月20日起以本金2999999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6%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1.坐落于新民市平方米冷库;2.坐落于新民市经济开发区]、面积10181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沈阳助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5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沈阳助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