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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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9021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2日起、以本金2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以本金82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02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282100元利息可在利息中予以抵扣);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62元,减半收取7431元,由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