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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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伟、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按月利率7.4‰,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1‰计算,但应当扣除被告张伟已支付的利息1936.74元)。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张伟、王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