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已代偿本息共计人民币24224961.9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54166.4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3670795.52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第一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9%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68.78元,由原告负担168.53元,由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720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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