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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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汉海地产有限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1144259元,被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湖北汉海地产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本诉受理费45477元,减半收取为22738元,由原告湖北汉海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5191元,由被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547元。本案件反诉受理费129258无,减半收取为64629元,由反诉原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4751元,由反诉原告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