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 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750,040元; 二、被告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赔偿原告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的欠款利息损失(以750,040元为本金,利息起止日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