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借款本金29500元、利息1672.65元、罚息1793.8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3526.49元。以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1月19日后利息、罚息随本金一并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