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79293.20元、护理费20206.80元、辅助器具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1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18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0元、鉴定费33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护理费811.20元,合计92461.2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负担1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2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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