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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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乐尔佳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272351.77元、支付资金占用费(以594351.34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以571705.0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以583785.7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以500727.1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以28021782.5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市乐尔佳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886700元; 三、被告王智敏、***、***、***、***、***、***、***、***、重庆市翔能机电有限公司、重庆市铭炬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鼎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中山市乐尔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乐尔佳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之支付义务向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王自敏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的房地产(权证号:302房地证2009字第××号),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的房地产(权证号:302房地证2008字第××号),被告重庆市乐尔佳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的房地产(权证号:302房地证2014字第××号)以及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一),被告重庆市翔能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二),被告重庆市乐尔佳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存货(详见附件三,以实际库存数量为限)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持有的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33%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渝黔)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85713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161.76元,由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被告重庆市乐尔佳机械有限公司、王智敏、***、***、***、***、***、***、***、***、重庆市翔能机电有限公司、重庆市铭炬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鼎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中山市乐尔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8586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