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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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37.3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