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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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并以本金5万元为基准从2013年6月15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计付利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准从2015年5月8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分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