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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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山市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长沙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9183025.9元; 二、被告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山市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应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以年利率5%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10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同向原告长沙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此款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原告长沙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其承建的灰汤华天福泽世家建设项目(一期)水景石方工程、室外道路工程、室外排水管网工程、主入口栽植杜英罗汉松工程、别墅景观大道楠木栽植养护工程、度假公寓E栋人工挖孔桩工程、(E1)度假公寓栋基础部分工程、小高层基坑土石方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告长沙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依法与所有权人协议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以拍卖该工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长沙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16元,由原告长沙东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316元,由被告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山市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