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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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 山东顺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神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2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以借款本金7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20年02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 二、被告山东神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顺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0元,减半收取5685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神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顺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