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松龄锅炉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东方化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松龄锅炉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淄博市博山东方化工厂经济损失4009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淄博市博山东方化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0.00元,减半收取4635.00元,由原告淄博市博山东方化工厂负担4232.00元,由被告山东松龄锅炉有限公司负担403.00元。鉴定费15000.00元,由原告淄博市博山东方化工厂负担7500.00元,由被告山东松龄锅炉有限公司负担7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