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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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江山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 东营市黄海轮胎有限公司 山东荣邦汽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52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 负责人:姜远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住山东省广饶县,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住山东省广饶县,系该行职工。 被告:东营市黄海轮胎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荣邦汽配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海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颢,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江山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诉被告东营市黄海轮胎有限公司、山东荣邦汽配有限公司、山东江山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美芹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小艳 书记员武素云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