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284.87元(利息计算到2019年6月20日);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借期内年利率6.3075%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债务余额75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132元,减半收取计5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