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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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睿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80400.4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鉴定费、评估费207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计1159元,由被告***负担。重新鉴定费1560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