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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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费、施救费损失1700元; 二、被告***赔付原告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停运损失、鉴定费共计26320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