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中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向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钢管123166.1米、扣件110466套、顶托1250根;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如果不能如数返还,不能返还部分按钢管10元/米,扣件4元/套,顶托10元/根予以赔偿给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由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向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及其他费用7590565.70元;2017年1月1日起至返还租赁物或支付租赁物赔偿款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钢管每米日租金0.011元、扣件每套日租金0.006元、顶托(丝)每根(支)日租金0.05元计付;

三、由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向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装卸费用19023元;

四、由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向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违约金1294205元;

五、由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向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87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以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447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案件受理费88821元;

六、由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以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向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从2016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由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以本金779858.83元为基数,向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20年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八、由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以本金2620706.36元为基数,向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应履行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3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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