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杭州市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桑梓漾区××内(文二西路683号),建筑编号为2号、3号(钢架部分)、4号、6号、7号、8号、会议中心,建筑面积合计2325.91平方米的物业腾空返还给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截至2020年6月8日的物业占有使用费2598506.7元,该物业占有使用费2598506.7元与保证金400000元相抵扣后,物业占有使用费2198506.7元,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6月9日至物业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的物业占有使用费,按3.8元/平方米/天的标准另行计付。 三、截至2020年6月8日的物业管理费45587.8元,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6月9日至物业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按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另行计付。 四、驳回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36元,减半收取1401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018元,由原告西湖文化旅游公司负担2940元,被告长城影视公司负担16078元。 原告西湖文化旅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长城影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