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荣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东莞市荣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9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东莞市荣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55000元,并自行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运回型号为一台RH**-750E(第五代)分切机。 三、反诉被告东莞市荣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交付违约金28806元。 四、驳回本诉原告东莞市荣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485元,由本诉原告东莞市荣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55元,本诉被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370元,由反诉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34元,反诉被告东莞市荣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