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
北京京豫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34207号

原告: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庆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经理。

被告:北京京豫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协林,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豫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梁钰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星星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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