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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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11民初5730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立案日期

2020年4月14日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渐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寅莹,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为被告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共计688888.85元及上述款项的利息(以688888.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至款清为止);二、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4日,被告及朱占英与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滨湖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向徽商银行办理按揭贷款700000元,用于支付购买安徽南翔智慧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南翔汽车城第1幢商办综合楼22层办2210室、2211室的剩余购房款。根据2016年11月6日,徽商银行合肥分支行与安徽南翔智慧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及2016年11月9日原告与徽商银行合肥滨湖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原告为被告上述按揭贷款提供全程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被告因自身原因连续8个月未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2020年4月7日,徽商银行向原告发放关于代为偿还被告贷款的函,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银行一次性偿还被告剩余按揭贷款共计688888.85元。2020年4月8日,徽商银行一次性从原告的账户中扣划上述款项。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

本院确认原告诉称基本事实。另查明:原告分批代为还款65102.78元(2020年4月7日支付)、623786.07元(2020年4月8日支付),总计688888.85元。

裁判理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徽商银行电子回单及陈述等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判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款计人民币688888.85元以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从代偿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0688元,保全费39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4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强博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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