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二○一九年八月五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