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润富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粮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粮食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润富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252800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4505632.43元及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67.46元,由被告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粮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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