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903执67号 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戴卓梁: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卓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浙090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赔偿财产损失14125元及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20元,保全费350元,执行费11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赔偿款14125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保全费350元,执行费111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