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江苏盛澄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盛澄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73551元。

三、驳回江苏盛澄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4元,由盛澄公司负担25元;由太保公司负担9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元,由盛澄公司负担50元,太保公司负担18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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