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224执99号

移送执行人:康县人民法院,住***。

法定代表人:王锋,任院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出生,住***。

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移送执行,执行标的2216元(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21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3月5日,因电话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本院前往汉中市汉台区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行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进行询问,责令其当庭缴纳本案执行款项。经询问,被执行人***当庭将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216元、执行费50元,共计2266元全部付清。至此,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罚金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靳从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记员 王武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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