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罚金 |
| 法院 | 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224执99号 移送执行人:康县人民法院,住***。 法定代表人:王锋,任院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出生,住***。 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移送执行,执行标的2216元(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21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3月5日,因电话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本院前往汉中市汉台区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行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进行询问,责令其当庭缴纳本案执行款项。经询问,被执行人***当庭将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216元、执行费50元,共计2266元全部付清。至此,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罚金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靳从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记员 王武生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